收 费 办 法
第一条本收费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律服务收费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收费办法是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而制定的。
1、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
2、律师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标的大小;
3、律师法律服务的风险责任,律师须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和责任保险金;
4、律师专业职务等级以及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 本收费办法主要针对以下法律服务项目:
1、法律咨询;
2、律师见证;
3、非诉讼单项法律事务;
4、经济民事诉讼与仲裁的代理;
5、行政诉讼仲裁和复议的代理;
6、法律顾问;
7、刑事案件的代理。
本事务所的证券法律服务的收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计算方式,分为以下方式:
1、按基本受理费和涉及争议标的的总额计算;
2、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计算;
3、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和金额。
第五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向客户提供有关收费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载明委托事项,收费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事务所向客户收费后,必须出具律师行业的正式收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六条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解答国内客户的法律咨询,每30分钟收费人民币500元;
解答国外客户的法律咨询,每30分钟收费人民币1000元;
第七条 律师见证的收费标准。
基本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律师见证内容涉及财产标的的,依标的总额按下列比例收取标的费:
100万以下部分 1%
100万—1000万部分 0.5%
1000万以上部分 0.1%
第八条 非诉讼单项法律事务包括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草和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策划、谈判、资信调查、公司组建等。
非诉讼单项法律事务收费标准
1、基本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依涉及标的总额,按以下比例收取标的费。
100万以下部分 3%
100万—500万部分 2%
500万—1000万部分 1%
1000万—3000万部分 0.5%
3000万以上部分 0.2%
第九条 经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代理的收费标准:
1、基本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
2、涉及财产标的的,依所涉及标的的总额按以下比例收取标的费:
500万以下部分 5%
500万—1000万部分 4%
1000万—5000万部分 2%
5000万以上部分 1%
第十条 行政诉讼、仲裁和复议代理的收费标准:
治安行政案件 基本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基本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专利、商标案件 基本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基本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上述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第九条的收费标准收取标的费。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
基本受理费:本市单位为人民币20000元
外埠单位为人民币30000元;
顾问费(年)人民币:40000—300000元;
顾问费(年)的确定应考虑到顾问单位的规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工作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律顾问单位委托律师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应按相应收费标准的80%收费。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代理的收费标准:
根据案情疑难复杂程度,占用律师有效工作时间及辩护效果,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受理费每个诉讼阶段为人民币3,000元-30,000元。
经双方协商,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收费的,需经事务所批准。
第十三条 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
原则上与第九条的收费标准相同。
客户与律师约定风险收费,可按实际执行或判决金额的10%—30%收取标的费。
第十四条律师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该案二审的,二审律师代理费按一审代理费的50%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律师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或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涉外业务,可适当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所规定数额的200%。
第十六条 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时间计算的收费标准:
合伙人:每小时300美元;
专职律师:每小时200美元;
采用上述收费标准时,首期律师有效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七条 律师异地办案,应由客户另行按合理标准负担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
律师在本市内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由客户据实支付。
第十八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以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应凭报销单据,由客户负责支付。
第十九条律师对下列情况提供法律服务,应当酌情减免收费:
1、因公受损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经济确有困难的;
3、请求救济金,抚恤金和劳动保险等的;
4、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并能够提供证明的;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本收费办法未列及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本办法与客户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