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 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
第十八条 律师在拟定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
第十九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
律师事务所投资并购业务主要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融资等三方面业务。收购业务主要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收购方的委托,代表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资产进行收购,最终达到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兼并业务主要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合并中一家公司的委托,代表该公司对公司合并过程中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股权融资业务主要指律师事务所接受项目公司的委托,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在未变更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通过让渡部分股权达到增加公司资本金的目的。为了保证律师事务所在投资并购业务中规范操作现制订收购操作流程如下:
一、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事务所首先应与收购方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确定工作内容,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收费方式。
二、 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提出尽职调查清单,该调查清单经收购方认可后,律师应按调查清单的要求,协助目标公司对清单的要求作出明确的答复,同时应审查目标公司按清单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
1. 资产状况调查
(1) 目标公司名下动产和不动产状况,审查是否权属存在疑问,是否设置抵押权、质权,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等状况。
(2) 目标公司名下知识产权状况,审查上述知识产权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许可他人使用等状况。
(3) 目标公司对外债权状况,审查上述债权的法律文件,对诉讼时效及债务人还款能力作出判断。
2. 负债状况调查
(1) 对目标公司的对外负债进行分类,确认对金融机构的负债金额和一般债权人的负债金额。
(2) 评估因法律纠纷可能产生的超出帐面金额的潜在负债金额。
(3) 调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或有担保金额。
(4) 调查是否存在因收购行为产生对员工的负债金额(包括解约或身份变更引起的补偿)。
3. 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在完成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后,律师应对收购方提交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收购方的尽职调查的要求。
(2) 律师审查过的文件资料情况,列明目标公司未提供的文件,并注明理由。
(3)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
(4) 对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评价和建议。
三、 审查评估
律师要结合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交易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对收购过程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评估,以降低收购风险,确定收购过程的合法性。
四、 出具收购方案
根据目标公司的不同特点及前期尽职调查的结果,律师应设计不同的收购方案,并制定收购时间表,推荐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或财务顾问。初步收购方案需经收购方批准。
五、 收购谈判
收购方批准收购方案后,由律师代表收购方进行谈判,在不影响收购方利益的情况下,对收购环节中的风险点控制提出折衷方案,争取获得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可。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双方认可的收购方案。
六、 债务重组
在收购方案确定后,律师必须与目标公司主要债权人进行谈判,可以建议目标公司采取合法措施对优质资产给予保护,争取能够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方案。
七、 签订收购协议
八、 办理产权过户和交割手续
九、 流程图
第一条 为促进、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由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费。
第四条 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材。
第五条 律师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律师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
查,在此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情况报告。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 内容:
1.法律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
3.参予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
调解纠纷;
9.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第八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合伙人扩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于顾问合同期满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所存档。
第十一条 律师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