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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推出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为支持跨国公司进行外汇资金的有效运用,自2004年以来我国陆续出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的最大优势在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内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可被集中使用,境内成员企业之间或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成员企业之间可相互拆放外汇资金以达到降低财务成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于2015年8月5日印发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36号文”)。36号文对《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3号文”)进行了修订,其中最核心的变化为允许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额度实行与净资产规模挂钩的外债比例自律,突破了之前23号文采用投注差计算外债额度的规定。我们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可以成为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融资市场调解资金成本的极有利的工具。根据国家外汇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已有超过50家跨国公司正式开展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实际借入外债近10亿美元。
一、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借用外债的优势
相较于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不适用区域性跨境人民币贷款特殊政策的中资企业,跨国公司在借用外债的规模和门槛上均具有较大的优势。
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只能使用自身外债额度借用外债,不适用区域性跨境人民币贷款特殊政策的中资企业没有投注差,无法计算外债额度和举借外债。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各自的额度可以共享,任一成员企业可以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的总额度内借用外债,成员企业可以利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的总额度来弥补自身没有外债额度或外债额度不足的缺陷。
二、36号文调整的主要内容
1.36号文扩大了跨国公司的可借用外债规模
在23号文下,采用投注差的原则计算跨国公司的外债额度,因此跨国公司中只有外资成员企业可以在投注差范围内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池贡献外债额度。在36号文下,允许中资成员企业利用自身净资产参与集中外债额度计算,同时允许有投注差的外资成员企业自行选择使用投注差或净资产参与集中外债额度的计算,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此,跨国公司可借用外债规模进一步扩大。以下请见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跨国公司A的外汇资金池内有外资成员企业B和中资成员企业C。外资成员企业B的投注差为300万美元及净资产为200万美元;中资成员企业C的净资产等值于200万美元。